南昌理工学院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省综治委有关文件精神,做深做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推进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矛盾纠纷,是指在学院内部及校园周边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
第二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部门管理。学院各处(室)、部门、院(部)综治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部门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预防为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三)依法调处。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调处矛盾纠纷,重在解决问题,力求“案结事了”。
(四)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的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尽最大努力预防减少矛盾纠纷,尽最大努力化解,缓解矛盾纠纷,尽最大努力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
第二章 组织网络
第四条 学院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第五条 学院各处、院(部),应相应成立工作小组,选配排调员,负责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
第三章 排 查
第六条 排查范围包括全学院各部门、校园周边,重点是矛盾纠纷多发的部门和群体。
第七条 排查类型分为学院排查、部门排查。
(一)学院排查由“学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组织”。
(二)部门排查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部门综治责任人组织。
第八条 排查方式分为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
(一)日常排查。结合日常工作,随时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
(二)定期排查。按照规定,学院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进行一次排查。
(三)专项排查。针对特定情况、带倾向性的矛盾纠纷开展排查。
(四)重点排查。在临近重大活动、主要节庆日、社会敏感时期,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排查。
第四章 调 处
第九条 调处工作实行责任制。部门内部问题由本部负责调处;跨部门问题由学院矛排调处小组负责调处。
第十条 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干负责制。
(一)属单位性问题的由学院领导包干负责调处;
(二)属部门内部问题的由院部负责人包干负责调处;
(三)对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矛盾纠纷,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的要求限期调处。
第十一条 针对不同矛盾纠纷,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听证、调解、仲裁等方法调处。
(一)及时掌握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涉及人数、主要诉求、重点人员等情况;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定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案和防止事态扩大升级的处置预案。
(三)做好群众的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工作,耐心细致地进行说服、劝导,对重点人员落实重点教育管理措施;
(四)落实防范矛盾纠纷激化的工作措施,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妥善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受理、交办、承办、督办、销账制度。
(一)受理。学院综治办、矛排领导小组以及发生问题部门的主要领导负责对矛盾纠纷进行受理;
(二)交办。学院综治办和矛排领导小组除直接进行调处工作外,可向发生问题的部门下发交办通知书,将矛盾纠纷交部门自行调处。
(三)承办。各责任主体对上级交办调处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负责落实调处工作措施,合法合理解决,并向交办学院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结果。
(四)督办。学院可根据排查情况或直接掌握的情况,对突出的矛盾纠纷实行挂牌督办,责成责任部门限期解决,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的,应下发督办通知书加强督办,并要求承办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五)销账。矛盾纠纷解决后,受理单位应及时销账,属于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纠纷办结后,应及时向交办、督办的上级机关书面报告情况,申请销账;上级交办、督办机关应及时核实并向承办单位下发销账通知书。
第五章 报 送
第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报送制度,必须每月以文字和报表形式上报学院综治办。一般性急、大、难矛盾纠纷要及时报送详情,统计数据,学院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情况。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随时报送,并须报处置情况。
(一)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群众性械斗的矛盾纠纷;
(二)有可能引发请愿、罢课、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事件的矛盾纠纷;
(三)有可能引发打砸抢,堵塞交通等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
(四)有可能导致赴京赴省非正常上访的矛盾纠纷;
(五)其他重大矛盾纠纷。
第十五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由院综治办汇总,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省综治办、省教育厅。
第六章 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 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矛盾排查调处工作首要责任人。
第十七条 学院综治办按学院综治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组织,指导督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综治办对学院各部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对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限期整改”、“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按照《江西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赣发[2004]24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南昌理工学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