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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23-10-18 09:38:25  浏览量:667
  为加强学院内部治安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国教委第13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本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院师生员工凭本人工作证、学生证进出校门,临时工凭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外来联系工作必须出示有效证件(介绍信),并在门卫接待室填写会客单。
  二、携带公、私物品出校门,凭部门主管领导签发的出门单,并加盖公章方可出门。
  三、机动车(包括摩托车、助力车)进出校门必须减速慢行,主动避让、尊让行人,院内不准随意鸣号,车辆在院内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
  四、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必须停车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同意后方能通行,出租车辆未经保卫部门同意一律不准进校。
  五、非机动车辆进校门必须下车推行,停放在院内规定的停车处,否则将视为无主车辆处理。
  六、严禁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张贴违规宣传品。未经批准不准在校园游行或非法集会,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禁止在教室内、楼道中进行容易损坏教学设施的球类、器械类活动,违者视损坏程度照价赔偿,经教育不改者将给予行政处分。
  八、禁止打架斗殴、起哄闹事,因互殴造成伤害,一切医药费用由双方自负,殴打他人致伤,视情节轻重从严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禁止赌博、变相赌博或进行其他不正当游戏。
  十、严禁传抄、传阅、翻录黄色盘片、录像书籍等,不准调戏侮辱女职工、女学生,违者从严处罚,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办公、学习、实验、住宿场所未经同意不得私自进入,公、私物品未经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同意不准私自侵占挪用,造成损坏、遗失按价赔偿,对蓄意侵占和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宿舍和有关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电热毯、电吹风等各种家用电器,一经检查发现一律没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造成恶性后果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不准擅自带入教室、办公室、宿舍等场所,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十四、严禁破坏和私自挪用消防器材,违者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公安部第61号令”,报请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十五、严禁破坏各类教学设施、设备和电器线路、管道设备及其他公共设施,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十六、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严禁私自在集体宿舍容留外人住宿,不得在集体宿舍内进行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活动。
  十七、临时性来校工作的,须到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装修或高危作业单位需签订安全协议。
  十八、对积极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敢于同不良行为斗争的师生员工,报学校批准,给予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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